如果電動汽車充電站有閑置的充電機,當有電動汽車進入充電站要求充電時,應當立即為其提供充電服務,由此增加的充電功率納入到充電站的統一的協調功率控制中,
在充電站消耗總功率被限制的情況下,充電站在進行分配時,采取集中協調方式,最大化的利用可支配的功率。與此同時,保證盡可能多的充電機處于工作狀態,減少等待電動汽車的數量。另外,充電站仍需將電網調度部門發送的限定值,以較為合理的方式分配至每一臺充電機。
在協調功率控制方式下,在電動汽車充電站接入充電機需要充電時,如果充電功率不超過電網的限定值,則該電動汽車按照既定的充電方式進行充電。如果新加入的車輛充電或是電網調度值的變化,使得充電站的總功率超過電網的限定值,則所有充電的車輛應該以某種方式進行降功率充電。如果某輛電動汽車結束充電或是電網調度部門發送的限定值變大,則所有功率被限制的充電機均可獲得提升充電功率的空間??傊?,保證所有接入充電機的電動汽車都能夠充電的同時,充電站的充電總功率不超過限定值。
pm(i)為每臺充電機的功率需求。對于恒流狀態的充電機,其值為uset×iset,對于恒壓充電狀態的充電機,其值為當前輸出功率po。
在協調功率控制中,分配的方式為按需分配,即只要有充電需求,則為其分配充電功率。但是如果一直有大功率的電動汽車輪流充電,小功率的電動汽車獲得的功率將一直處于很小的狀態,充電時間變得很長,因此在執行按需分配時,電動汽車充電站需將已經充電的時間作為一種權衡分配量的因素之一,根據實際情況,可對已充電的時間設置一個權系數,使已經充電很長時間的電動汽車獲得相對較多的分配功率,讓其迅速完成充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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